藥品的藥理作用之延伸或某些不可預期原因,如特異體質、藥物過敏、耐受性差、賦型劑等造成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,會使病人的用藥安全受到影響,輕微的症狀有噁心、嘔吐、腹瀉、昏睡感、皮疹等,而嚴重的情形可能導致腎毒性、肝病變等結果。
因此政府於八十九年公佈施行「藥害救濟法」,對於在正當使用藥物下,因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、障礙、或嚴重疾病者,可獲得迅速的救濟。請求藥害救濟賠償的時間必需在知道有藥害時起三年內申請,目前給付的範圍有死亡給付、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,而適用的藥物為全部的合法西藥製劑,中藥與醫療器材尚未在救濟給付的範圍內。
(資料來源:藥害救濟基金會)